惠州市信息产业局公告
下列单位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下列单位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现特予以公告。
涉案单位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否则,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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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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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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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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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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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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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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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瑞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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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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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横江四路1号数码街北段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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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信局罚决字[200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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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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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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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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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南坛北路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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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信局罚决字[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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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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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壅逸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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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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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麦地南路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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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信局罚决字[2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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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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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金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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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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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地路四号小区《广安花园》A7栋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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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信局罚决字[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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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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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淡水潇洒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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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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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淡水镇白云二路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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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信局罚决字[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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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