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公告
和平发展高新技术(惠州)有限公司等199户企业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在责令期限内也未来补办年检手续,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企业名单公布于惠州红盾信息网(www.hzgs.gov.cn)和惠州市投资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公告栏内。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