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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措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07-12-11 22:46:28

惠州信用  2007-3-22

  从各国的经验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加快信用立法工作。从实践角度考虑,建议我国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各国的经验表明,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是数据开放程度低,另一方面,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因此建议这两个方面的立法都应尽快提上议程。

  三是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以信用信息局的建立为例,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一种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竞争激烈,从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运营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是政府应对信用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管理,但各国的监管框架有很大的区别。从国际上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矗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诚信的建立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但又是一个必须经历的过程,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建设一个充满诚信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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